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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有权的转移
2018年10月23日  西青律师

  所有权的转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 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所有权在《物权法》中,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规定: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 进一步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于某特定货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 。同时,还对所有权在某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 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 。该原则当然在效力上 优先于交付转移原则。

  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提供了在五种特定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就财产转 移的共同意思的标准,即设立了在缺乏明确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默示的标准:

  1、当事人就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签订无条件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在合同 签订时转移到买方,且与具体的货物交付时间和价款交付时间无关。

  2、如果买卖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使该货物处于可交付状 态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特定义务且买方也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3、如果买卖已处于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以 确定合同的具体价格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此特定义务且买方已知道卖方 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4、如果卖方以“买方认可”或“售后付款”的方式将货物在没有签订合同前

  先交付给买方的,所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转移:

  (1)买方向卖方明确表示 认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动接受该交易;

  (2)买方未明确表示认可但也未退 货或拒绝,而卖方规定的退货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届满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买卖,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时 间被无条件的划拨为特定物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普通法将以上情形视为确定当事人模式意思的方式,故无须援用“法定转移 原则” ,而如果中国法也就作出类似规定,则就会成为我国《合同法》所承认 的法定转移原则的体现。



来源: 西青律师  Tags: 北京朝阳区酒仙桥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潘星光——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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