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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2018年6月17日  西青律师
  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关系,即民事(商品)性质的和行政管理性质的房地产关系。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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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所以, 房地产法需要调整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化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
  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
  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管理、监督行为,也需要房地产法加以调整。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伞)、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仟小区内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客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发生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的调整之列。


来源: 西青律师  


潘星光——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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