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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18年4月19日  西青律师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第七条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决策实施时应当优先考虑。第十条 [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项目的一般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当依次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分别审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招标事项。(四)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用地,建设部门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完成人防、消防、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其他相关审查。(五)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初步方案、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的初步方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内容。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提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项目不需新征用地或不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和初步设计的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当与对外工作程序相衔接。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 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听取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第十六条[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规定实行限额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一般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设计图册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和批复。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 设计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概算扣除政策性调整和物价因素后,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投资估算10%的,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公示]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应当在可研报告审批之后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第二十条[补助、转贷、贴息方式的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安排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金额或比例较大的项目,应当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依据、资金落实情况等。根据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方式的不同,资金申请报告应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二条  [简化审批环节]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可以合并。对于点多面广、单个项目资金安排少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按区域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二十四条 [计划编制程序] 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专项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有关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四)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投资年度计划内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安排方向;(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三)年度待安排的投资。第二十七条 [投资年度计划与预算的衔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十八条 [投资年度计划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  第二十九条[投资年度计划执行]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批准程序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已有法人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代建制] 采用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第三十二条[项目招投标]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第三十三条 [概算调整]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政策性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配套资金管理] 由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要求,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单位的申请,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置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方式。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七条[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计划执行、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权登记移交]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项目产权转让]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第四十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备。第四十一条 [项目综合评价]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环境影响、投资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管] 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三)没有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四)没有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规定的,或者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七)未经竣工验收、不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八)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项目产权登记和违法转让项目产权的;(九)没有建立项目建设档案的;(十)已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十一)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第四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过错、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级、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程序或条件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听取意见和进行公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上级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五) 明知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而批准项目建设或拨付建设资金的;(六)审计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七)未按本条例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或项目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完成有关审批手续而拨付建设资金;(八)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职务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制定细则] 省政府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第四十九条[另行规定]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参照执行]  本省政府性资金投资省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 西青律师  


潘星光——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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