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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债权形式主义的优点有哪些
2022年8月13日  西青律师

 潘星光律师,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债权形式主义的优点有哪些

债权形式主义之所以被选择,是因为在韩、中两国的立法者看来它有如下优点:


一是能去弊兴利。即,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能够克服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两者的弊端,又能发扬两者的优点。从制度构造上分析,债权形式主义是由债权意思主义中的债权意思,附加物权形式主义中的公示要件,以两者为要件共同构建了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从债权意思附加公示要件的方面看,作为要件的公示的附加,杜绝了债权意思主义的不足——实现了物权变动对内对外关系的统一,保障了交易安全,平衡了当事人之间在物权变动上的利益关系;从公示要件与债权意思相结合的方面来看,回避了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由于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所带来的一系列困惑。




二是顺应潮流。鉴于债权意思主义以及物权形式主义的弊端,近世以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普遍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所肯定和接受。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照顾到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选择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无疑应是不争的正确选择。


三是符合国情。我国学者认为,未来中国仍需坚持债权形式主义,此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国情之一是我国现今民事立法已选择了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已表明了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场。这给试图选择物权形式主义的人士堵死了前进的道路。国情之二是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在债权形式主义的道路上运行了十数年之久。目前,我国的物权法教科书对我国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基本没有异议,我国的法官也习惯了在这种模式下思考问题,而整个相关的立法体系也围绕此进行,因此,选择其他模式作为新的物权变动规则,无疑将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司法及立法产生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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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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