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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卖二手房中介要押房产证合理吗
2021年5月18日  西青律师

  潘星光律师,北京朝阳区酒仙桥房屋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屋中介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房屋中介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第一霸王条款

“委托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这一霸王条款实际剥夺了买受方的中介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屋主在当前条件下,都不约而同地会同时选择委托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出售价格、成交条件可能都不一样;中介公司对这一套房源客观上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雷同现象,客户可能在不同的中介公司先后同时看过这样的一套房屋。所以我们不能要求客户在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看过后,一旦与屋主成交,需要向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都支付报酬,这对客户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如同国-美有的数码相机在苏-宁有出售一样,你不能要求客户在国-美看过这款相机之后,如果在苏-宁或百-思买成交,就要向国-美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对服务的选择权。

所以我认为,客户和中介公司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客户同时在多家中介公司看过这套房屋之后,有权自主选择中介公司,选择接受哪家中介公司的服务,大家知道,中介公司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户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中介公司成交,在客户与中介公司成交后,才有权收取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能仅仅因为通过这家中介公司看过房,就要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客户碰到此类情况,可以拒绝不法中介的非法要求。

第二霸王条款

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这一霸王条款使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中介公司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乱收费。

作为中介公司,她应当根据居间合同之约定,努力促使买卖双方成交,并据此取得相应服务报酬,在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是合同未成立的表现形式之一,中介公司不得据此要求支付报酬。这一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排除了守约方根据买卖合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利,是无效的。

第三大霸王条款:

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卖方与A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居间协议,买方通过A中介公司看过房,但通过B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A中介公司能否要求按照房屋出售居间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A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房屋出售居间协议规定:“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

第四霸王条款

“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中介方签订买卖合同,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则买方同意将实际给付的诚意金支付给中介公司,以作为买方违约之赔偿。”

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作为房产中介而言,积极促成买卖成交,是其利益的推动力,没有成交就没有服务报酬,是业内共识。在没有成交的条件下,如何获得不当利益,中介方可谓绞尽脑汁。中介方想出这样一个条款,目的就是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买方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成交时,想谋取不当利益而设定的霸王条款,可谓霸气十足。买方为购买该套房屋支付的诚意金变成了中介方收取款项的一个借口,目的是当房屋买卖不成功时,中介方藉此可吞掉这笔诚意金,这明显违反合同法关于中介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报酬,只可要求买方支付从事买卖活动所支出的必需费用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第五霸王条款:

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没收定金的法定权利,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旱涝保收”。

该条款笼统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一概由中介方收取1/2的定金的违约金,客观上会有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买卖双方服务佣金的总和,造成了中介方的暴利,这一条款不仅不能起到促使中介方积极履行居间协调的义务的作用,反而会诱使中介方故意窜通买卖双方,导致交易失败,自己坐收渔翁之利,获取暴利,这不仅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则,同时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弊端太大。

卖二手房中介要押房产证合理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公司依托于此合法经营。但是现实生活中,在买卖二手房屋时,中介公司通常会让卖方把房产证押在中介,这样做合理吗

网友提问:卖二手房中介说房产证要压在他那里,这样安全吗

律师答疑:事实上,在买方交了定金之后,卖方就必须把旧房产证押在中介那,以防卖方收了定金就消失。当然,在过户后,卖方如果实在不放心拿不到房款,也可与买方约定在过户后将新房产证押在中介那里,等银行的房款打到卖方账户后再将新房产证交给买方。总之,交易过程中,充分利用中介来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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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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