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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土地问题的政策有哪些?违法占地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年5月20日  西青律师

 潘星光律师,北京朝阳区酒仙桥房屋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集体企业改制土地问题的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革,一般不会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改革的对象是集体企业的资产和员工,因而,集体企业的改革最重要的是资产的流动问题和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是会给企业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处于对企业改革的重视,相关国家机关出台了相关政策,集体企业改制土地问题的政策有哪些

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

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在结合企业的具体状况来制定的,每个企业的改制方式都是不一样的,在企业改制前可以参照已经改制成功的一些经验。改制方案需要经由股东大会通过或者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违法占地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国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一般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为了防止土地被荒废,国家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不得随意侵占,那么,违法占地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法占地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有效正确地利用,国家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为了有效控制征用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用地单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加强了征用土地的审批,上收了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分别规定如下:

国务院的批准权:

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际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讲述。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了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城市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级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的权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的;导致耕地大量荒芜或者毁坏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以上的;

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与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一样,需要从客观、主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只有满足了违法占地构成要件之后,司法机关才会在掌握了实际证据的条件的情形之下,才能进行判决,否则不管是否已经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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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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