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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如解除合同,需要退回中介服务费吗 房屋租赁使用诈骗手段有哪些
2021年4月6日  西青律师

  潘星光律师,北京朝阳区酒仙桥房屋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手房买卖如解除合同,需要退回中介服务费吗

如果自己想要买房或者卖房,但是又没有信息资源的,是可以考虑找中介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中介为你提供信息,自然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下面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二手房如何交易

1、第一步: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2、第二步:卖方提供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买房与之达成一致意见。

3、第三步: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4、第四步:办理立契手续。

5、第五步:缴纳相关税费。

6、第六步: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7、第七步:领证付款。

房屋买卖中介费

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房产交易额[1]在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

比如,一套房产的成交额为50万元,那中介费的计算方法为:

中介费=10万元×2%+40万元×1%=2000元+4000元=6000元

即买卖双方合计需要支付给房产中介的中介佣金为6000元整。

再比如,一套房产的成交额为125万元,那中介费的计算方法为:

中介费=10万元×2%+90万元×1%+25万元×0.5%=2000元+9000元+1250元=12250元

即买卖双方合计需要支付给房产中介的中介佣金为12250元整。

房屋租赁使用诈骗手段有哪些

房屋租赁中的诈骗方式

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最终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损失。如天津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某房屋中介公司非法占有使用客户资金近1.5亿元,涉及群众1486人。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浙江省公安机关侦办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此方法共骗得房屋54套,价值4600余万元。

3、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上海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以此方法连续作案十余起,非法占有应属于买方的银行贷款700余万元。

4、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青海省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某公司以此方法骗取80余名购房者房款共600余万元。

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如浙江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虚构在边境建立商品批发市场的投资项目,骗取300余名投资者的投资款共计4000余万元。

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如北京市公安局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为名诈骗他人购房款200余万元

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如北京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诈骗案中,嫌疑人连续作案30余次,骗取他人房屋租金共计150余万元。

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了多起以门面房转让为名进行诈骗的系列案件。

注意事项:

为避免上当受骗,提醒大家在从事房屋租赁、销售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资质。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

2、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要因贪图便宜落入“真房假证”的诈骗陷阱。

3、警惕以超高利润引诱人们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虚假广告。面对各种媒体的此类广告宣传,要做到谨慎识别,理性判断。投资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包括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宣传是否一致等,切莫为追求高额回报盲目投资。

4、谨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人们对中介公司普遍存在依赖心理,对他们事先拟好的合同很少提出异议,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防其中的免责条款陷阱,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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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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